在情侣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所
赠予女方向
家庭成员的陪嫁财物,关键在于能否被确认为是女方可控的
个人财产。
若陪嫁物系在婚约正式缔结前所取得的,且该礼品由女方本人的父母主动赠予其子女,那么这样的物品就贫穷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在随后的
婚姻破裂或解除过程中,均不会成为需进行法律分割之列。
其次,假设这类陪嫁品乃是在婚约缔结履行后获得,那么只要女方父母未明确作出特殊规定,即可以理所当然地判定这些礼物将是对整个夫妇的赠予行为,并依此作为
共同财产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