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轻微道路交通创伤事件中,事故
责任人通常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仅需负担相应的
行政处罚及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
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受害者支付医疗检查、护理服务、交通出行、营养保健等方面产生的理赔费用;
此外,对于其为治疗与康复所产生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必要费用以及由于耽
误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亦应进行
赔偿。
如果该案件涉及
人身伤害,则必须对
受害人支付辅助器具购置以及
残疾赔偿金等额外赔偿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