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抵押权得以合法有效地设定,届时在
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
债务之时,
抵押权人有权自由选择通过与
抵押人共同协商处置
抵押财产以获取价金,从而实现对自身权利的优先保护;
或是采用更为激进的方式,申请将所涉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从所得的市场价值中优先取回自己因抵押关系而应得的损失理赔额度。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制,即在出现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这一法定事实情况,或者双方
当事人在事先已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便可依照以上原则与抵押人共同协商进行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或是直接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从中优先获取
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