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幸遭遇
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
交通肇事者需先承担担负伤员的
医疗费用;
待责任明确之后,方可进行细致入微的费用核算;
倘若由伤员自力救济,则待伤病痊愈之时依据
法规要求进行
赔偿处理;
亦存在交通事故双方自愿协商垫付筹款,后期再认真计算详尽的
赔偿金额局面。
若出现双方均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严重状况,依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既有权向保险人进行保险款项的赔偿,同时亦有权利与义务直接向事故中的伤员进行保险款项的赔偿。
然而,当涉及到抢救伤员过程中所需的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费用问题时,保险公司需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告后,经过仔细核实,务必及时地向相关
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伤员的费用。
此外,由于抢救伤员需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此类机构亦应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依法核实并立马向医疗机构缴纳相关救治资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