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国现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将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实行简易
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就会迅速得到解决。
一旦符合启动
简易程序的要求,自
立案之日开始至
审理期限满这段期间,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予以完成。
若在此期限结束之后,
当事人双方仍然愿意选择继续使用此种便利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那么他们必须得到我院院长的审批,方可延长审理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后的整个审理期限总和不能超过六个月的上限。
其次,对于那些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复杂案例,从立案之日起到审理期限截至,我们应该在六个月之内完成。
若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必要推迟,需得到我院院长的认可,才能将审理周期延长六个月;
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应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实施。
举个例子来说,当原告首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但被告坚持不肯
离婚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做出不准予离婚的裁决。
这么做的初衷在于给双方,尤其是男方提供一个新的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持婚姻的
存续。
此外,倘若在法院已作出审判、不准许离婚的决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依然坚决要求离婚,那么他有权再次提起上诉。
这时候,法院几乎都倾向于支持离婚的决定。
因此,一场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可能需要经过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够消除影响双方关系的婚姻束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