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作为一项科刑执行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其在司法实践环节地位关键且举足轻重。
假释,即对那些经过判决而被处以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有条件的提早释放的制度设计。
请注意,这一制度仅仅针对已经服完部分刑期的
犯罪分子适用。
因此,对于明确判决有期徒刑六年的罪犯而言,只有在完成一定时间的刑期之后,才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与可能性。
依据我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的罪犯,需在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决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时限应达十三年以上;
如若他们能够严格履行监管规定及接受相关的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和没有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那么便可以申请假释。
换言之,对于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至少需要完成三年以上的刑期方可申请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
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
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