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履行可以作为
解除合同的依据。
由于
当事人无力执行该合约,这便构成了无法完成
合同义务的状态,而这种情形正是法定的可以采用解除合同方式处理的情况。
有如下三种法定情形在得到遵守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采取法律程序解除合同:
由于非人力可控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通过其行为展示出无意承担
主要责任的意愿;
在经过协商催促之后,仍然未在合理延长的时间范围内满足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