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倘若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未能提供生活费用,女方是有资格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妇双方负有互相扶持、援助的责任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未能尽到扶助、供养之责,或未按期足额支付
抚养费用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追索
扶养费用的诉求。
然而,这种情况所引发的扶养费争议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