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公安部门有权对现有的罪犯或比较重大的嫌疑人进行先期
拘留处理,前提条件是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出现:
(一)该名罪犯明目张胆地实施
犯罪行为或已经开始准备从事进一步的
犯罪活动,甚至是在已经完成
犯罪之后立刻就被发现;
(二)被害者或在场实时目击犯罪过程的人士直接指认这名罪犯就是
行凶者;
(三)在罪犯周边环境或是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行为有关的重要
证据;
(四)罪犯在意识到
犯罪事实无法逃避之后凭借自我意志进行自尽、逃跑或者是藏匿;
(五)存在有刻意破坏证据、伪装证据或是串通口供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
(六)罪犯的真实姓名、身份地址等关键
个人信息并未公开,调查工作很难开展;
(七)鉴于罪犯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