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征地补偿标准,实质上是关于在城市或者乡镇的特定区域内,根据政府的整体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具体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度产出值、土地区域位置记录、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面积、地缘供应与需求关系、本地的经济发展水位以及人口社会最低生活成本保障等多种因素,然后结合各片区的特点,采用综合性的计算方式来进行补偿的标准规范。
2、关于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布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合理补偿非国有财产后实行的一种强制性价值交换的
行政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
公共利益”的刚性要求,并且需对被征收方实现公正补偿。
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只允许在具备“公共利益”必要性的前提下,借助法定程序,向农民发放合法的补偿费用,才能够获取主动权,收回
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规定的征收步骤严谨且有序,包括详细的前期公告公示程序、深入调研程序、聆听各方意见的
听证程序、报审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的制定及公示程序等等众多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会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存在着两类情况:
一是因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并基本完成征收,在此情形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予以注销。
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
拆迁方经过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法律
法规的司法流程来完成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