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特殊约定且不能明确证明购车款全部归属个体所有,那么应按照一般
公共财产之原则进行处理。
尽管该车辆并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
共同财产范畴,然而在各自所有权比例方面,仍然遵循着一人为半的
法规。
在夫妻以合法配偶身份相处居住的关联期间内,由共同生产活动获取的各类债权或者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负担的
债务,应当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
若债权或债务只是纯粹私人的支配权,那么对方并不具备相关权利同时也不必承担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