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未能就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这并不会影响到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例如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各方在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时,通过
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情况下形成了某种协议;
其次,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未经法律允许而免除了自身法定的责任义务,或者通过条文设定排除了
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最后,任何劳动合同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无效性或者部分无效性的问题时,建议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或者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等待他们的裁定。
因此,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确保合同中包含有关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倘若在此方面出现了疏漏,则应该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弥补和修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