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
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产生任何
社会危害性;
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已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亲生子女的妇女,同样需具备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
最后一条便是如果
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其
羁押期,但是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应当考虑适用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