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如若涉及到故意
伤害罪的问题,我们认为双方依然是有机会达成和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以下类型的
公诉案件中,如果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悔悟自己的罪行,并且通过给予
被害人赔偿损失,向其进行诚挚的道歉等方式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只要被害人愿意与您进行和解,那双方就都具备了进行和解的条件:
(1)因为
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案件,若涉嫌违反
刑法分则第四章或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并且
量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案件;
(2)除了
渎职犯罪外,其他可能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需要提醒您,对于在过去五年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用于以上条款所示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