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
劳动能力鉴定与
伤残鉴定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在认定时点、提请主体及评估目的等方面均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
1.确立时间截然不同,劳动能力鉴定须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而伤残鉴定则需等到治疗过程终结后方能进行;
2.提出鉴定的时间及相关机构亦存在显著异同,劳动能力鉴定由
劳动者、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实施,而伤残鉴定通常始于公安机关的主动要求;
3.在评估之目的上,劳动能力鉴定旨在确认受伤者自身所承受的伤势的严重程度,而伤残鉴定关注的焦点则在于综合评估治疗结束之后的
伤残状况对受害者工作、生活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