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近似程度是否构成
侵权,并不仅仅取决于其能否引起视觉上的混淆,而实际上只要存在可能导致混淆的因素,即可被认定为
侵权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比例标准。
然而,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如果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同意,在同一
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
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极为相近的标识,从而引发
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则可被视为侵犯他人
商标权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