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违章建筑之判定依据,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对于侵占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门口通道、道路两侧、公园及公共绿地内、门口走廊以及步行街等位置出现的建筑物;
在政府
拆迁征收范围已经明确之后进行建造的任何建筑物;
未办理相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审批范围及内容实施施工的所有建筑物;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以
虚假信息获得批准,进而形成的建筑物等等。《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