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并不必然地成立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若此安置房由夫妻两人于婚后所获取到手,则可依法律规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反之,倘若该安置房的取得时间早于婚姻缔结日,那就不能视为夫妻共有资产了。
所谓安置房,通常指的是政府在实施城市道路建造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了妥善安排受损居民而兴建的住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净得的所有资产,都应归入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