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警方已经予以结案,但
当事人如果能提供确凿的
新证据以证明先前的
事故处理存在疏漏之处,那么他们是完全有权利再次向公安机关
报案的。
通常而言,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
报警求助,以便交管部门能够及时介入并展开相应的处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交管部门会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若调解失败,当事人亦可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已被结案之后,仅当有新的
证据能够揭示出新的事实真相时,才能再次启动报警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