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的物被依法提存之后,因毁损、灭失所产生的风险责无旁贷地将由
债权人承担。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首先,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债务人负有维护与债权人之间
合同关系的Cui重责任,而提交提存通知则承载了债务人表明自身已完全
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重要姿态;其次,由于提存并非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作出的清偿方式,债权人往往对此一无所知。因此,通过
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债务人有义务及时告知债权人关于提存事宜,从而使得债权人能够及时前往提存机构提取已被提存的标的物品,防止额外的经济支出及损失出现;最后,考虑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商业交易中所累积的深度关联以及信息互通,相比提存机构,债务人显然更加了解债权人的实际状况。因此,由债务人来进行提存的通知事项,无疑更为适宜且妥当。《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