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房产是否归类为
共同财产问题,须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1、从普遍观念来看,一方在恋爱关系
存续之前购置且已支付全部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产理应被界定为主人方的单独所有财物,即我们所说的“
婚前财产”,而非“
婚后财产”,不应划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2、倘若有这样的情况,即在婚姻缔结之前,一方自己
出资购买了房产,然而出于某些特殊缘由将这处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实质上可视作为对另一方的无偿
赠予,因此,在此种情况之下,这处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是双方夫妇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