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
共同财产范畴涵盖诸多方面,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是如果两位
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之后,那么两人在此同居期间所获取的所有收入以及购置的全部财产均可纳入共同财产之列;
倘若双方的同居行为早在1994年前便已开始,则此时两位当事人各自拥有的财产都被视为其
私人财产,除非男女双方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这些财产将归属双方共有。
此外,在
事实婚姻状态下,夫妻之间在婚姻持
续期内所得的
工资收益和
住房公积金等也应算作共同财产;
最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可扩展至其他种类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