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之规定,冒然
盗刷他人银行账户或
信用卡,定性为第264条范畴,依法予以判处。
其中,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诠释了对公私财物的盗窃行为,具体指采取手段秘密
窃取他人财物,且所窃
数额较大或存在
多次盗窃现象的,应当被判处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
对于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更为严重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罚款;
而对于案件涉及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被告,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惩罚,需要接受罚款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另外如果被告属于该类型中的特殊情形,即盗窃金融机构且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并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则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同时还将面临财产的全额没收。
针对第264条具体内容的解释,盗窃罪是指一种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未经财产所有权人许可,秘密窃取其财物的行为。
盗窃行为的关键在于“窃取”,也就是说
行为人采取的方式必须是在
当事人,尤其是负责财物的人员,无察觉的情况下,非法地占据他人财产资源。
这种行为与
抢劫、抢夺、诈骗以及
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
财产权益的
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盗窃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500至20000元,这是最低限额要求,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设定起算点;
二是在过去一年内,如果存在多次未被处理过的偷盗行为,那么这些金额累积计算。
这里提到的多次偷盗,是指进入居民住宅或在公共场合至少盗窃三次以上。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在金融机构盗窃用作经营物资、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的资金,例如存款、债券、其他款项,企业的结算资产、股票等,但并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物品、运输工具等财物。
所谓“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国家一级文物中盗窃并造成损坏、流失,无法追回的情况;
或是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超过一件,而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
(1)在
犯罪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或者作为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2)流窜
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3)再次犯罪;
(4)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其他重大损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