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针对
醉驾这一行为方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了,倘若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失处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那么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全额支付相关的抢救费用,与此同时,同样拥有向
肇事方进行追索的权力。
然而,若事实查明,该起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
受害人蓄意为之,则保险公司将不负有任何
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垫付范围以及其针对已垫付费用的
追偿权,实际上并不是杜绝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进行
赔偿的法定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