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手续的冷静期,具有法定
离婚理由的
当事人是有权利提交
诉讼请求进行
离婚程序处理的。
自全国各地等级
婚姻登记机构正式收到有关离婚之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起(即自
离婚申请正式成立之日起),倘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离婚的,其仍有权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当上述赋予其行使
撤销权的法律期限彻底期满之后的第31个自然日开始至60个自然日结束这段时间里,待离婚争议的各方主体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再次
办理离婚证之申请;
若未能按时提出相关申请的,将被视为主动放弃了对撤销申请的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