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民间借贷中的情况,
借款人在顺利取得借款资金之后逃之夭夭的行为确实触犯了相关
法规。
按照法定程序,
债权人自然拥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倘若
债务人未能依照已经生效的
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完整履行相应责任,那么债务人便可以依据法律申请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如果发生以下几种状况,即债务人具备及时履行
债务的能力但仍然拒绝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使用诸如
伪造证据、实施
暴力或恐吓等手段来试图干扰或抵制执行工作的进行;
或者无理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中规定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将该债务人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