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中,薪资待遇是至关重要且必要被明确写入
劳动合同中的内容,被视为构建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
倘若在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详细阐述及约定,那么雇佣双方都具备权利就此事展开进一步商议。
若经过友好协商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解决,即参考
集体合同的规定。
若未能在此基础上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则依从法律法规的执行,适用“
同工同酬”原则进行补偿。
若既无集体合同可供参照,也未有规定劳动客观条件的标准,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节。《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