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拥有合法解除员工
劳动关系权限的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达到岗位录用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为的,无论其职位高低;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极为不当、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私人获利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
第四种情况是员工与其他机构存在着紧密的劳动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给自身所在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另外,如果某个员工的行为导致了劳动合约的
行权效果失效或者加入了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
诉讼程序,那么也可能会因此被企业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一种情况是,该员工在工作中出现
违法行为并被依法判以
刑事处罚时,企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