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公司对员工薪资进行不当扣除行为被劳工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则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发出严厉
警告,要求公司在短时间内支付员工应得之薪资。
如公司未能按照期限准时完成该项支付义务,那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
情节严重性,责令公司依照预先应付之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倍之间的范围支付给员工额外的
赔偿金作为惩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