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名下的房产遭遇
拆迁后的子女分配事宜:
首先,按照普遍性的判断原则,子女在分享此类财产时应当采用均等分配的模式。
其次,针对那些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且缺乏劳动力来源的主要
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关爱与关照。
再者,对于那些对
被继承人尽职尽责履行
赡养义务或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他们有权享有更多的份额。
最后,若有具备
抚养能力并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抚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无法从中分得过多份额,甚至最多只能得到较少的份额。
至于在
动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房产分配问题,子女们也可通过友好协商来敲定各自所应享有的份额,而不必将其完全纳入均等分配或是以上提到的专门规则中去考虑。
当父母逝世之后,无论有无上述的资历要求,女儿都依旧有资格
继承这份
拆迁补偿财富。
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假如女儿同样被划入拆迁受益人的范畴之内,那么她也是有权分得相应的
拆迁赔偿金的。
然而,若女儿并不在内,那么她自然就没有权利从拆迁补偿中获得任何利益。
不过,当父母离世以后,女儿仍然有机会以遗产形式来继承这笔拆迁补偿。
为了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国家有权征用国有的土地以及国地上的建筑群落,同时会依照法律程序向被征用人支付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以此来保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如遇征收个人住房的情况,国家必须
保证被征用人在征收之后仍能过上满足需求的居住环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