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在婚后遭遇
拆迁并获得
安置房时,该安置房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这是由于拆迁条例
产权调换规定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获取的安置房
产权,既可以理解为是对于
婚前房产的补偿,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前一
物权的权利延展,因为它代表了原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换形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对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实施拆迁时,拆迁部门通常会以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来对被
拆迁房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房屋的面积。
因此,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就成为了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