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安局或其他
司法机关向其移交
审查起诉的
立案材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告知涉及该事件的被害者及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密切关系的亲属,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他们的亲属,他们具有有权
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
诉讼活动的权利。
同样,人
民法院也应该在接到来自于公民
自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那一刻起三个工作日内,就必须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他们也有权力委派
代理律师参加诉讼过程。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与
刑事诉讼的时机,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涉及的是
公诉案件,那么从案件准备提交检察院正式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被害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密切关系的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他们的亲属,就已经享有了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