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乃是
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所获得的平均应得
工资。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涉及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则是依据劳动者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