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堵塞交通是否可以界定为
寻衅滋事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倘若故意停滞车辆从而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乃至情节极其严重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
法律定义,包含以下几个要点:(一)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
犯罪行为,其行为主体通常为所有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并且能够独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可能成为该
犯罪的主体;(二)从主观因素来看,寻衅滋事罪在心理方面必须是出于
故意犯罪,具体来说就是公然蔑视国家的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犯罪动机主要是通过寻衅滋事这样的行为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以充实自己的内心世界;(三)就法律保护的对象而言,寻衅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的
公共秩序,范围涵盖了公共场所的秩序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四)
从犯罪行为本身来看,寻衅滋事罪有明确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
殴打他人、对他人进行无理取闹并
辱骂他人、强行占有或丢弃他人财产以及在公众场合煽动混乱等行为。《
刑法》第二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近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