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家庭所获
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须在考量补偿款性质之后据此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
拆迁的房屋本就属于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那么在婚后由该房屋所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也理应作为共有的经济利益。
然而,若是被
拆迁房屋源自
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婚姻关系的存在亦无法使其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给予的补偿
安置房应当判归原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方面,尽管拆迁补偿款通常涵盖了针对家庭人口的补偿以及作为奖励支付给
家庭成员配合拆迁工作的款项等组成成分;
或者在
拆迁安置房屋时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以家庭整体为单位予以相应的补偿,那么在此基础上获得的这部分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且配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占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