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配偶中的任意一方以其个人之名承担并超出家用日常需求之外的债项,则此等款项应当视为个人之债;
然而,如
债权人得以证明此等
债务实际上被用于满足夫妇双方共同的生活需求或进行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表达的意愿,那么就应该将此债务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由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来负责偿还这部分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