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于同一位
债权人所负担的多项
债务类型完全相同且债务人在给付时明显无力全额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除非各方
当事人事先达成了其他特定共识,债务人在实际进行
债务清偿时应当明确指定其需承担履行责任的具体债务。
倘若债务人未能作出指定,那么此时其应当首选负责清偿那些已达到偿还期限的债务;
若存在多宗债务均已到达偿还期限的情形,则应优先
赔偿对债权人缺乏
担保措施或者保障程度最低的那部分债务;
若上述各项条件完全相同,那么就需要优先处理那些债务人所需承受的债务压力更为沉重的部分;
如若各方面的负担程度相当,便只能按照每项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逐个予以清偿;
最后,若一度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各类债务均已分别到期且时间也不分上下,那么应按照各个债务的比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