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意图找茬儿挑事的行为,只有当其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危害程度极为严重或者已经足以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发生大面积混乱的情况下,才能被定性为
刑事犯罪。
然而,若遇到那些情节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
寻衅滋事行为,则仅能将之视为普通的
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而在衡量某项行为是否属
情节严重这一问题上,应当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全面深入地评估与分析:
首先,考虑该行为采取的具体方式及手法。
因为行为形式及其手段对于
危害后果的大小有着关键性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冲击力度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在判定情节严不严重的时候,必须考察该行为者是否运用了诸如
暴力、恐吓等极端手段,以及是否采取了公开或组织化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其次,需要关注该行为产生的直接危害结果与可能带来的间接不良后果。
前者主要是行为直接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后者则泛指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造成的损害。
比如,看行为者是否有意促使
受害人自尽,是否引发了社会或他人财产惨重损失,或者是否对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扰乱等等,这些都是评判情节是否严重的必要条件;
再次,要考虑到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地点,可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社会影响。
例如,白天在公众场合进行的扰乱行为,其危害程度自然要大于夜晚在偏远地带进行的相应之事;
最后,我们还应关注行为者平时的行为表现。
行为者的日常表现能够反映出其
犯罪意念的深浅,这将直接决定他在改造过程中的难度大小。
例如,若是一个人频繁地寻找借口引发
纠纷和矛盾,屡教不改,那么他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一种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