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关于
丧葬费,依据受诉法院所处地域的上一年度在职员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涵盖六个月总计的方式进行核算。
其次,针对
死亡赔偿金部分,由于本案中的死者尚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通常为60岁),因此应依照受诉法院所处地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标淮来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高达20年的
赔偿额度。
第三,对于
扶养人生活费用的区分与计算,应根据被扶养者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以及有无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进行考虑和评估。
具体来说,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时,相关计算将持续到他们成年(18岁成年)为止;
而当被扶养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辅助来源时,应当计算长达20年之久。
然而,若被扶养者年过60岁,则年龄每增长一岁,相应的期限都会适当减少;
至于75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被扶养人,则按5年的期限进行计算和准备。《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