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房屋的归属性质,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其是否为
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如此,房屋处置过程中则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且双方均应亲自出席。
倘若实在无法亲自到场,则必须向购买人出具未能到场一方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证明本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反之,若该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那么便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到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