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主要指向社会公众造成威胁和严重侵害的法律侵害行为。
具体而言,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实际的、合法权益侵犯的事实。
(2)这种
违法行为不仅仅局限于
犯罪行为,同样应该包含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大类。
(3)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
虚假或欺骗现象。
而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通常只会涉及到带有严重
暴力倾向、严重破坏能力和紧迫性的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必须是由人类个体所采取的行动。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法律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才能够适用,无法提前做出防备,也不能在法律侵害已经结束之后再行
防卫。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是针对于直接实施法律侵害行为的人本身,不能蔓延至他人身上。
无论这个法律侵害人是否符合法定的
刑罚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具备承担刑罚责任的能力,这些因素都不会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成与否。
在面对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如果其行为具备紧迫性,无论之前是否知晓他们不具备法定的刑罚责任年龄或者没有足够的刑罚责任能力,都可以选择进行防卫反抗。
但是,在防卫手段上,应当保持适当的限制。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任何人在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的时候,必须出于正当的防卫目的,也就是说,要保障国家、
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目的。
若非如此,则无法形成正当防卫,在这一点上,需要特别注意三种不当行为:
(1)防卫挑拨。
这是指某人通过故意挑衅、引诱等方式去推动他人受害,然后凭借防卫的名义对另外一方进行攻击的行为。
(2)相互的
违法侵害行为。
在双方都负有对对方的违法意图情况下,进而引发的相互侵害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的防卫措施。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是指出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并给
当事人或他人造成重大的伤害和损失。
我们需要准确判断是否明显地超越了必要的防卫界限,同时是否已造成重大的伤害和损失,以此来区分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或过度。《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