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买卖契约一经签署便难以撤销,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务必审慎周全。
签署契约时需加以留意的七个关键要素如下:
首先,应仔细审查
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被设定
抵押;
其次,应对开发商必须完成法定手续及相关证件进行深度核实;
再次,务必事先了解清晰交易房屋所需交纳的各类
税费以及
申请贷款的审批流程;
第四,值得关注的是,在订立合同时某些条款可能会出现修改或补充约定的情况;
此外,应该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条款,以确保其详尽且具针对性;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重视合同附属文件。
1、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常见的合同附件涵盖所购买的房屋平面面积图表、公共区域面积表、质量
保证书、装饰设施设备规格、住宅居住说明书等等,而
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亦经常被列入到合同附件之中;
第七,务必妥善保存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