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聘用孕妇的雇主而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他们应根据该员工在企业内部所任职的期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相当于两个
月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
赔偿金。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那么公司将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
赔偿费用,详情如下:(一)在
试用期内,该员工被证实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二)擅自违犯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并
情节严重;(三)
滥用职权或故意、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四)孕妇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这已对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工作构成严重干扰,且在企业向其发
出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五)由《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引起的
劳动合同无效情况;(六)孕妇因
犯罪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若是其他原因导致雇主须提前终止与孕妇的
劳动合同,则应根据该员工在企业内部所任职的期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
经济补偿金。若员工
入职未满六个月,那么应按照六个月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为一年来计算补偿标准;否则,不足六个月部分的薪酬将以半整数形式计算
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