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关系中,企业并不得强行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其
年休假期。
换言之,劳动和休闲皆为
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而雇主则无权迫使劳动者选择其中任何一项权益。
另外,在作出相关决策之前,雇主需结合实际生产状况以及员工个人意愿进行综合考量,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