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
当事人通常无法主张索取新车的折旧费用,不过仍可寻求补偿因对方过错所引发的实际
经济损失。
特别情况下,倘若肇事车辆已因事故完全损毁或无法修复,那么申请人也有权利请求裁决偿付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所拥有的同型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
这样的诉求若能得到法院的依法认可和支持,将会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