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的
拆迁评估问题,若您认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您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的那一日算起的第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递交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
此申请需详细指出评估报告内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对于此次复核评估的结果,评估机构应该书面通知给您或者予以公开发布。
2、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市场评估价,这是针对被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言的,是由具备相关资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估价机构,以预测和判定房地产在估价时点最能体现其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和活动作为估价依据来进行计算和判断。
另外,
房屋征收,作为一种国家性的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其动机来自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正的补偿要求。
同时,国家也仅可在满足公共利益的特定需求之下,并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后,才能依循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实际拆迁
征地实务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是相当严谨的。
例如,包括报批前的公告流程、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开程序等步骤。
一般来讲,征收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
其中一种情况就是由于
当事人与政府达成了
拆迁补偿协议而使拆迁工作顺利完成,这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据此宣告终止。
然而,如果拆迁方选择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他们会按照法定的
司法程序去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