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母亲探望孩子的行为未对孩子身心发展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男方无权任意阻止前妻前来探视儿女。
依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对于不再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之法定义务。
关于行使
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及时间,由双方
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加以确定;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将交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