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系按照当地的习俗和礼仪进行操作,同时也可以根据女方个人的意愿来作出决定。至于是否需要回报聘礼或者如何回报聘礼,这完全取决于女方的个人态度,实际上暂时还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此有所约束与限定。然而,如果新娘在与新郎正式完成婚姻注册手续之后却未能实际共同生活,以及男方在婚前就已经支付了高额聘礼但是却因这项聘礼而遭遇经济困境,那么当二者最终走到
离婚这个阶段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并要求归还全员聘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