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
抚养费的基准进行支付;
而当存在两名或多名子女需要承担
抚养责任时,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度上调,然而一般而言最高不应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另需注意的是,若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并未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的数额将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参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