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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行为。根据中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如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必须经过与本公司工会及员工的密切交谈、充分协商之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前提是此类情况通常每日不得超越一个小时;而如果是因为一些特别重要或紧急的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长,那么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大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也不能超出三小时,并且总的来说,每个月的最大工作时限不应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所有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预先设定好的劳动定额标准,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暗示强迫员工进行超时加班。当用人单位决定要求员工加班时,他们应该按照中国相关法规向每位员工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